近日,省纪委下发了《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》(冀纪字〔2013〕36号)和《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的通知》(冀纪字〔2013〕38号),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。为贯彻落实好《通知》
精神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、烟酒、花卉、食品等年货节礼(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),严禁用公款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、购物卡、消费券,严禁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实物以及用公款吃喝、相互宴请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,严禁收受各种形式的土特产,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。
二、严禁用公款购买、印制、邮寄、赠送、收受贺年卡、明信片、挂历、台历等物品,严禁公款报销相关费用,严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,管辖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、外商和私营业主转嫁、摊派相关费用。涉及外事、港澳台事务、侨务等工作,确需购买、印制、赠送的,也要落实节俭办事要求。要严肃财经纪律,强化审计监督,从源头上切断购买、印制贺年卡等物品的渠道。
三、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《通知》精神的重要意义,坚决克服“小事小节无所谓”的惯性思维、等待观望心态和侥幸心理,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《通知》要求上来,切实营造文明、简朴的贺年风气;要把执行《通知》情况纳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中。院纪委对顶风违纪行为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曝光一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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